|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华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132620.85元、利息71128.46元,本金的罚息40848.09元、利息的罚息5268.52元、律师费3000元(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的罚息、利息的罚息分别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2020年1月1日实行的一年期LPR标准上浮163.1579%再上浮50%计算,一年期LPR调整的自次年1月1日执行新利率); 二、被告崔**、冯**、罗**、江门华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华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崔**、冯**、罗**、江门华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华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