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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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费540000元; 二、原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3270元、诉讼责任险担保费1650元,由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