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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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89.03元、罚息、复利和违约金2000元(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未付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10.44%为标准计算,扣除已付罚息0.04元;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利息89.03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算至利息结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44%为标准计算;以未付罚息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至罚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44%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在继承李凯的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