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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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光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80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1,826.04元、罚息913.02元,2021年6月22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粒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和**、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丽江光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被告和**、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