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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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格仕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文山科泰丰电子有限公司 砚山七乡辰瑞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砚山格仕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砚山七乡辰瑞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654267元; 二、由砚山格仕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砚山七乡辰瑞贸易有限公司服务费216230.15元; 三、由砚山格仕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砚山七乡辰瑞贸易有限公司至2021年4月23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1516585.26元,从2021年4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0.38‰/天另行计算支付; 四、由砚山格仕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砚山七乡辰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4700元; 五、唐**、唐**、文山科泰丰公司电子有限公司对砚山格仕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唐**、唐**、文山科泰丰公司电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砚山格仕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六、砚山七乡辰瑞贸易有限公司对砚山格仕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及唐**、邓*提供的担保物即“砚山格仕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42元,减半收取计32121元,由砚山格仕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