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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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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付的材料款、人工工资630000元,给付原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缴的印花税2127元及企业所得税514000元”;

二、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原审原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喻**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520元,由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20元、喻**负担7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0元,由喻**负担6000元,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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