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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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 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原告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5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