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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都香大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佳韵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公众号“互联网运营课堂”(微信号:×××)提供影视作品《家有一老》(以下简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 000元,律师费用3000元,以上合计73 0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运营课堂”中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该作品播放服务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且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1.片名:《家有一老》,35集。

2.片尾署名:联合出品单位为“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典范广告有限公司”。

3.授权链条:2015年1月26日,北京典范广告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一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授予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认可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将涉案影视作品转授第三方且含维权权利。

2015年1月27日,广东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一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授予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认可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将涉案影视作品转授第三方且含维权权利。

2015年7月15日,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一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授予北京时代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认可北京时代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将涉案影视作品转授第三方且含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永久。

2016年9月1日,北京时代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和转授权利,授予佳韵社公司。授权地区为全球范围,授权期限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27年2月16日止。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原告佳韵社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视频显示:2020年8月18日,使用安卓手机恢复出厂设置,登录微信,关注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运营课堂”(以下简称涉案微信公众号),显示账号主体为“都香大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账号简介为“为爱学习的朋友搭建一个免费学习渠道,可以免费在线学习新媒体运营、PS、Pr、Ae、短视频运营、社群运营等线上运营平台,希望大家能在闲余的时间里有所收获”。进入该公众号,点击下方任务栏

“更多福利”、“免费影视”,跳转至“朵子影视”页面,搜索栏输入“家有一老”,在搜索结果中点击立即播放,点击后随机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第1、17、27、35集。

三、其他相关事实

原告佳韵社公司提供腾讯视频播放页面截图,以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播放量高,损失大。

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未提供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涉案影视作品片尾截图、授权材料、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佳韵社公司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片尾署名截图、版权证明授权书及授权链条完整的著作权授权文件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都香大成教育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提供第三方网站链接,点击进入第三方网站后可进行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点播,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该行为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畴。

被告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通过其公众号免费提供影视资源,对该平台向公众提供的内容和链接等内容,理应负有注意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播放链接系来源自合法经营的网站且播放涉案影视作品具有合法的授权,在此情形下,其应知晓该链接非法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可能性极大仍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具有主观过错,被告都香大成教育公司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已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能提供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等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同时,本案原告虽主张律师费,但并未提供相应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就本案的具体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香大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 0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被告都香大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8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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