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首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邱士杰、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曾**、王**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邱士杰、天首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曾**、王**偿还借款本金1750万元;邱士杰、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曾**、王**偿还借款本金550万元;邱士杰、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曾**、王**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

二、邱士杰、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曾**、王**支付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970万元;邱士杰、天首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曾**、王**支付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1800万元;邱士杰、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曾**、王**支付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510万元;邱士杰、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曾**、王**支付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975万元;

三、邱士杰、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曾**、王**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1000万元本金期间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邱士杰、天首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曾**、王**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1750万元期间的利息(以17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邱士杰、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曾**、王**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550万元期间的利息(以5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邱士杰、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曾**、王**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2000万元期间的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

四、邱士杰、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曾**、王**支付律师费30万元;

五、驳回曾**、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邱士杰、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39 244元,由曾**、王**负担180 459元(已交纳),由邱士杰、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8 7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12-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