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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首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邱**和天首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王**支付利息23 879 841.23元;邱**和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王**支付利息6 935 016.91元;邱**和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王**支付利息3 439 136.01元;

四、邱**和天首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和王**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邱**和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和王**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邱**和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和王**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

五、邱**和天首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和王**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75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邱**和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和王**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邱**和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和王**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5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

六、邱**和天首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和王**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75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七、邱**和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和王**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八、邱**和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和王**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5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九、邱**和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曾**和王**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利息(其中100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100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借款本金100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十、驳回曾**和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邱**、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9 244元,由曾**、王**负担20 459元(已交纳),由邱**、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18 7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 021元,由曾**、王**负担29 071元(已交纳),由邱**、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73 950元(其中573 950元已交纳,其余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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