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彭阳县教育体育局 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5民初9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彭阳县教育体育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592655.42元)承担付款责任。”;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5民初9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工程款592600元及利息(其中393505元自2017年9月1日开始计息,199095元自2019年9月27日开始计息,2019年8月19日及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由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工程款592600元; 四、由彭阳县教育体育局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其中393505元自2017年9月1日开始计息,199095元自2019年9月27日开始计息,2019年8月19日及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五、驳回王**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计4863元,由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彭阳县教育体育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