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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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3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维持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3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刘**、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3287元(含杨**垫付的安葬费41057元,该款项由刘**、曹**返还给杨**); 四、驳回上诉人刘**、曹**其他的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28元,减半收取3914元,由原告刘**、曹**共同承担1369.9元;被告杨**承担2544.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上诉人刘**、曹**承担527元,被上诉人杨**承担15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