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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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明工业(厦门)有限公司 厦门众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众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来明工业(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众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来明工业(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众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