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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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农安县哈拉海镇国平建材经销处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哈拉海镇国平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45元减半收取338.73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