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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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南京骏联贸易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前期医疗费62582.32元,返还被告***5634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2331.01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183.5元,由被告***负担183.5元(该款已由***垫付,保险公司在返还***的款项中扣除此款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