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兰考宰相府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 万荣县万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45590.5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176089元; 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35590.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1元,减半收取计2660.50元,由原告***负担81元,被告兰考宰相府运输有限公司、万荣县万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28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