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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邑川一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大邑县川喜酒厂 四川天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四川加好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四川省大邑县川一酒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的贷款1395万元于2017年04月24日到期; 二、被告四川省大邑川一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贷款本金1395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04月24日已欠息32.043575万元,共计1427.043575万元,并从2017年04月25日起,以贷款本金139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天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四川加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大邑县川喜酒厂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对被告***、***用于抵押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金额内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对被告四川省大邑川一酒业有限公司用于浮动抵押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金额内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2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四川省大邑川一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