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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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忆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长葛市美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美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招商加盟金8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元、收银设备押金1000元、房屋租金74400元、空调使用质保费5000元、加盟损失24000元,共计1224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被告原告***承担520元,被告长葛市美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