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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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振鑫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521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宁夏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861.74元、2014年至2020年停车费1758.4元共计4620.14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宁夏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四、驳回上诉人宋*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负担18元,宁夏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宋*负担35元,宁夏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