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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武汉鑫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1450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3月22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2018年4月20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57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2018年5月24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46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2018年6月1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2018年6月22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425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2018年7月20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36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2018年8月22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27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2018年9月21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26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2018年10月22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255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2018年11月22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2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2018年12月21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245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上述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100000元为限;;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59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裁判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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