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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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基标商流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弘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该院作出(2020)京03执异620号执行裁定,驳回北京弘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异议请求。北京弘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审查期间,北京弘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北京富基标商流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北京富基标商流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京01清申139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北京弘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强制清算申请。该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京01强清125号决定,决定指定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富基标商流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赵岐龙。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执异620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执异620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