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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寿县林业和草原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嘉程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款115220.50元,并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20年10月31日起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林业局玉河林场2019年国有林场扶贫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河流护坡,道路排水边沟,供水净化,锅炉改造,水源井泵房,新建道路,休闲广场,职工文化室建设等,合同价款3840658.03元,约定预留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3%,即115220.50元,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该工程经被告施工建设后,于2019年10月30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质保期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质保金,被告拒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延寿林草局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在质保期届满后发现河流护坡有部分被水冲毁,说明该工程还存在着质量问题,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内出现部分毁损问题,原告应承担维修义务,待维修合格后,被告可以返还质保金。

本院认为,延寿林草局承认嘉程建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嘉程建设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质保金的问题,被告辩称案涉工程中的河流护坡在质保期满后发现被洪水损毁一部分,应是在质保期内的汛期造成的,说明该损毁部分还存在质量问题,且在合理使用期内,原告应承担修复义务。因案涉工程已经过原、被告、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的联合验收,综合验收结论:“经检查,验收该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文件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质

量合格,同意验收。”该工程于2019年10月30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说明原告的施工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及质量规范要求,在质保期届满时,被告再占有质保金已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如数返还给原告;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是属于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护坡毁损,还是因为自然界的不可抗力导致护坡抗毁损能力超过了工程设计要求,被告没有提供充足证据。另外,护坡部分毁损是在质保期内,还是过了质保期,被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确切证明。基于以上两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且要求原告对毁损护坡进行修复,应当以明确的反诉请求提出,或者另行起诉,人民法院方可对该诉请内容作出明确的裁判;对于原告诉请的被告给付逾期返还质保金的利息问题,因双方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逾期返还质保金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进行约定,故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寿县林业和草原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款115220.50元;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计1302元,由被告延寿县林业和草原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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