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荆州市志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荆州市君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融通地产(湖北)有限责任公司 荆州市燕东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荆州区荃凤雅宴军招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融通地产(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君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5月11日解除。 二、被告荆州市君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通地产(湖北)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1年4月30日止的租金876416.67元。 三、被告荆州市君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通地产(湖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荆州市君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区荃凤雅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燕东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志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融通地产(湖北)有限公司返还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18号的租赁房地产。 五、驳回融通地产(湖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二、三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受理费14728元,由被告荆州市君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区荃凤雅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燕东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志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