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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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 大兴安岭森林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裴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宏杰、***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住宿费、交通费、饭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3,376元; 二、大兴安岭森林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徐宏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2元,减半收取计6,546元,由徐宏杰、***负担3,352元,由裴莹、大兴安岭森林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