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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
安徽博文娱乐有限公司
深圳市春耕秋实贸易有限公司
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喾瑞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博文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喾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春耕秋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20万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被告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博文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喾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春耕秋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4日,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从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出票人和承兑人为“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安徽博文娱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万元,票号为230236103502220200716681240587,出票日期2020年7月16日,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16日。票据背面的背书依次为安徽博文娱乐有限公司→安徽喾瑞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春耕秋实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慈溪市横河镇凤珍烟酒店→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满十日内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到期后应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条件成就,可以要求承兑人和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和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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