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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德昌庆丰砼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宁夏长恒油井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长恒油井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660589.77元;

二、被告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长恒油井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2元,由原告***负担1606元,由被告宁夏长恒油井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406。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宁夏长恒油井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09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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