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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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6,656.32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利息款11,665.63元; 驳回原告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晓光 人民陪审员 任忠诚 人民陪审员 毕更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依子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