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与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州区中医医院建院合同》;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商州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是一所集医疗、保健、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因申请国家投入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2013年05月西洽会上,原告区政府把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推广,区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引进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意向投资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和管理,双方经协商,于2014年06月06日签订《商州区中医医院建院合同》,约定采取BOT模式,由被告全部投资建设,投入资金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在2015年底完成全部工程及配套设施,2016年元月投入运营,被告所有投入的建设资金通过运营中医医院收回后的第一个年度向后再延续10年经营,作为对被告的投资回报,经营期满后交回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该项目计划总投资15000万元人民币,由原告通过无偿划拨用地方式拨付医疗项目用地19.39亩,该土地的征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为了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将中省及地方配套资金保证全部投入中医医院项目。被告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设计标准及施工企业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全部投资资金。对原告前期现有建设的主体楼工程由被告投资拨付原告,拨付资金后原告将建设工程楼等移交被告。2014年11月29日,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形成了《关于陕西广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由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首期投资300万元汇入指定财政账户。但被告直到2015年03月18日才打入现金150万元(另有150万元被告多次推脱说通过现场施工企业西安秦户建筑总公司给付),此后再无任何资金投入;会议纪要中要求的在2014年12月15日前汇入沙河子省级重点镇建设管理处指定账户的200万元项目保证金也未到账;2015年03月30日,商州区卫计局以商区卫函(2015)3号书面函件向被告致函说明若对外墙变更使用干挂石材,请先期投入600万元,并停止一切以商州区中医院建设项目为名向社会进行的融资行为。但被告收函后仅仅回复让联系设计变更,尽快施工,对投入拨付资金及向社会非法融资行为只字未提。2015年08月13日,原、被告双方对建院合同约定条款有争议及表述不清晰的内容通过联席会议纪要明确落实;09月09日,商州区卫计局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请被告尽快支付解决有关工程款项,尽快落实中央空调、通风工程、电梯等设备的安装工程及在2015年09月20日前解决有关大理石材料等问题,但被告没有任何实际付款行动,更未就此事与原告或区卫计局进行联系沟通,致使项目建设没有任何实质进展。其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实现签订建院合同的最初目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导致医院正常运营时间一再延期。其以商州区中医医院之名到处非法融资,被西安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原告及商州区中医医院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03月20日、04月23日原告两次向被告发出解除《商州区中医医院建院合同》的函,告知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双方签订的《商州区中医医院建院合同》依法正式解除,若有异议在收到函之日起5日内向商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否则,视为无异议。 被告在收到函后未提异议,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原告重新组织资金建设。2021年03月28日,商州区中医医院正式运营开业。 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商州区中医医院建院合同》,被告之所以没有继续履行建院合同是因为商州区政府阻挡被告公司在商州区中医医院的一切进展活动,不履行合同不是被告原因造成,而是因为原告的阻挡行为,且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履行合同已经购买了电梯、医疗设备等,进行了相关的准备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02月13日,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商州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同年09月28日,商州区人民政府成立商州区中医医院建设筹建处,负责商州区中医医院项目建设工作。2013年05月,区政府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原、被告于2014年06月06日签订《商州区中医医院建院合同》(简称建院合同),约定采取BOT模式,由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并在特许经营期间经营管理商州区中医医院,项目计划总投资15000万元人民币,由原告无偿划拨用地方式拨付医疗项目用地19.39亩,该土地的征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为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将中省及地方配套资金保证全部投入中医医院项目;由被告全部投资建设,投入资金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被告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设计标准及施工企业进度、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全部投资资金。同时约定2015年底完成全部工程及配套设施,2016年元月投入运营,被告所有投入的建设资金及利息通过运营中医医院收回,投资收回后的第一个年度向后再延续10年经营,作为对被告的投资回报,经营期满后交回原告。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由商洛市商州区招商服务局签章见证。2014年09月17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商政土批字﹝2014﹞60号关于“商州区中医医院项目建设划拨用地的批复”》将位于商州区沙河子镇迎宾大道东侧国有储备土地12892平方米(合19.338亩)划拨给商州区卫生局,用于商州区中医医院建设。另外,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应代征临街道路3177.4平方米(合4.766亩),用于公共道路建设。2014年09月27日、10月18日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商州区中医医院名义分别向刘明玉、余德全各借款100000元。2014年12月03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16号》(简称纪要)决定:一、关于区中医院一期建设有关问题,第一项,区卫生局、区中医院建设管理处要加强监管,与秦户公司有关区中医院项目建设合同履行完成后,其余项目由陕西广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第二项,请陕西广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12月15日前,将首期投资300万元汇入执行财政账户。陕西广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玉竹、法律顾问陈肇平、公司员工杨盛列席会议。2015年03月18日,商洛市商州区中医医院筹建处收到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账1500000元。商洛市商州区中医医院筹建处向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交款单位: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方式:转账。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收款事由:中医医院合资款〈其中壹佰伍拾万元〈150.00万元〉已付西安秦户建筑公司徐建军〉,2015年03月18日,财会主管刘建国,记账陈再民。”2015年03月30日,商州区卫生局向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玉竹董事长发出关于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建设商州区中医医院有关问题的函,要求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04月03日前做出以下决定:一、外墙装修的变更,是整体干挂、局部干挂石材还是外砌瓷片;二、内墙填充轻质隔墙是否整楼使用;三、如对外墙进行变更使用干挂石材,请先期投入资金600万元;四、商州区政府、商州区中医医院筹建处没有委托贵公司以建设商州区中医医院项目为由,向社会进行融资。请贵公司停止一切以商州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为名向社会进行的融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负责。如贵公司不能在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前做出决定,并投入相应资金,我局将按原设计施工,由此造成的务工损失由贵公司承担。2015年04月21日,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商州区卫生局发出关于商州区中医医院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决定1、外墙装修变更为裙楼外墙使用干挂石材。2、4-12层外墙装修使用外墙漆。2015年09月09日,商洛市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该公司尽快回复:1、工程主体已于2015年08月31日联合验收,按照原商州区卫生局和西安秦户建筑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体验收后,应付工程款为2655万元,我局已付2550万元,国家拨付的项目建设资金已付完,已部分借用其他资金支付,按照区政府2015年08月15日会议决定,我局支付2000万元,其余后续工程款由你公司尽快支付解决。2、为加快工程进度,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你公司尽快落实中央空调、通风工程、电梯等设备的安装工程。3、外墙施工吊篮已挂,准备裙楼大理石砌筑,务必于2015年09月20日前解决大理石材料问题,由此引起停工损失,由你公司负担。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回复。2017年01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玉竹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同年07月27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到商州区卫计局调查广利集团与商州中医院的投资问题。2019年03月20日、04月23日,原告两次向被告邮寄送达发出解除《商州区中医医院建院合同》的函,告知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双方签订的《商州区中医医院建院合同》依法正式解除,若有异议在收到函之日起5日内向商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否则,视为无异议。被告在收到函后未提异议,后于同06月18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解除合同无效。2019年08月02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王玉竹。2021年03月28日,商州区中医医院正式运营开业。 再查明,原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05月17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与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州区中医医院建院合同》、并承担合同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及损失4215140.6元,案件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以(2021)陕1002民初1837号立案受理,于2021年05月19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2021年06月10日上午10时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08月03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判。本院于2021年09月07日立案,于2021年09月08日以邮寄方式向法人代表王玉竹羁押的陕西省女子监狱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玉竹在西安女子监狱服刑无法出庭,其委托代理人对相关事实无法说清,经人民法院释明为由,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因被告严重违约致使建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原告重大损失,依法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被告承担合同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及实际损失4215140.6元。”变更为“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州区中医医院建院合同》依法已经解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与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06月06日签订的《建院合同》及《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在履行《建院合同》及《纪要》过程中,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建院合同》约定及时如数投入建设资金、未在2015年底完成全部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未在2016年元月投入运营,未按《纪要》如期如数投入首期300万元资金,亦未履行委托第三方对已建工程进行评估,其系列行为均构成违约且系严重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被告未能继续履行投资、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其法定代表人王玉竹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逮捕后,让被告继续履行《建院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将成为不能,致使涉案工程未能及时发挥应有的社会效能,因此,原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重新组织资金建起商州区中医医院,并于2021年03月28日投入运营,双方《建院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三)、(四)项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原告2019年03月20日、2019年04月23日两次致函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已履行通知义务,符合上述规定。解除《建院合同》的时间应以原告最后一次通知到达对方的时间为准,商州区人民政府2019年04月23日向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竹送达函的签收时间即2019年04月25日为准。本案中,因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引起本次诉讼,原告为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属原告的损失部分,应由被告承担。对于被告辩解的其已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购买电梯、医疗设备、投入1000万余元资金,未履行合同义务是因为原告阻止其在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施工,且未按时交付主体工程的原因造成的问题。被告提交的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仅能证明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商州中医院项目的办公区域的设备和办公物品被扣押,不能证明扣押物品的种类为电梯和医疗设备,亦不能证明扣押物品的价值达1000万余元;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阻止其在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中施工的事实,且原告未按时交付主体工程的原因是被告未履行委托第三方对已建工程进行评估的原因所致,原告因行使不安抗辩的权而未按时交付主体工程,因此,被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三)、(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与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06月06日签订《商州区中医医院建院合同》于2019年04月25日予以解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预交的其余案件受理费42536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