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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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贷款本金62430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8.1%计算至偿清时止); 二、被告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财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46元,由被告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