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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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遵义燕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遵义燕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使用费108000元及违约金(以86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以21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燕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