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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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赛福特施工设备有限公司 桐城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山西赛福特施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1年9月24日,原告山西赛福特施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赛福特施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山西赛福特施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