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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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南路支行 贵州久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刘*与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6659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告刘*与第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南路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筑农商中华南路支行2020年按揭字05010号); 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给原告刘*购房首付款305617元; 四、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支付原告已经归还给第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南路支行的贷款本金(以银行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对账单为准); 五、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南路支行偿还原告刘*《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项下剩余的贷款本金(以银行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对账单为准); 六、原告刘*与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相互配合办理坐落于本市南明区房屋的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七、驳回原告刘*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6元、减半收取计3313元,保全费2172元,由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