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门市蓬江区梵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 二、曾杰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方*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10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9000元); 三、曾杰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支付律师代理费21000元; 四、吴**对曾杰涛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曾杰涛追偿; 五、驳回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0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625元(已由方*预交),由曾杰涛、吴**负担。方*预交的一审案件诉讼费962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曾杰涛、吴**应向一审法院补缴诉讼费96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5元(易虹和江门市蓬江区梵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方*负担。易虹和江门市蓬江区梵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5元由本院退还;方*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71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