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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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宁0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993493元、利息1293419.86元、违约金37800元(截止2016年11月15日),承担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1日的利息584746.23元,违约金156000元,2017年2月2日至2017年10月5日的利息及违约金2458932.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3725元,以上共计19738116.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区、裙楼1-2号、裙楼1-3号、裙楼二层2号房、裙楼二层15-27轴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变卖阶段,申请执行人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以变卖价6059363元接受新华东街金泰大厦裙楼二层2号房以物抵债,以变卖价18804978元接受新华东街金泰大厦裙楼二层15-27轴以物抵债。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宁01执恢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上述两套房产作价24864341元抵顶申请执行人,目前已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截止2021年3月23日,除前述已计算出的被执行人需履行的法定义务外,本案其他费用为: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3316560.65元,本案评估费187146元,拍卖辅助费用28864.3元,本案中被执行人共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3270687.89元,本案中实现以物抵债后结余1593653.11元,该笔款项用以抵顶(2017)宁0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案法定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