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盛世博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宁夏盛世博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包括本金4725860元以及收益,收益由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252719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219866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5%计算),用以回购原告宁夏盛世博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康力优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0.75%的股权; 二、驳回原告宁夏盛世博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42元,原告宁夏盛世博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被告沈**负担。 保全费5000元,原告宁夏盛世博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被告沈**负担。 鉴定费28200元,由被告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