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尚欠工程款1242400元、违约损失80000元,共计1322400元; 二、驳回原告袁**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305元,由原告袁**承担2955元,被告贵州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