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和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和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支付货款260000元及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吴*对佛山市和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5375.5元(梁**已预交),由佛山市和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负担5375.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梁**多预交的537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梁**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