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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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 淄博澳源达物流有限公司 淄博凯啸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凯啸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借款本金406617.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凯啸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利息(截至2019年10月8日为1532.95元及以本金406617.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淄博澳源达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淄博澳源达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凯啸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对被告***、***的抵押财产(临淄区齐园路20号院2号楼3单元3层西户房产)变价款在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1元,由被告淄博凯啸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淄博澳源达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志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