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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江苏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21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74609元,余款746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217元。 |
裁判日期 | 2019-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