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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未交纳,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信恒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