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第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第一分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住宅物业费2159.58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车位物业费为360元,共计2519.58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第一分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余**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