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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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 文山永润辣素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全部租金24424122.22元、名义货价100元; 二、被告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截至2019年4月8日的逾期利息961502.58元,及以24924122.2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以24424122.2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律师费10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6507元; 四、被告文山永润辣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文山永润辣素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追偿; 六、若被告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昆)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3533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65.07元,由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担6544.29元,由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文山永润辣素有限公司、***承担167920.78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文山永润辣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