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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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岚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凌**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给付保证金50000元; 二、被告凌**、被告江苏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给付劳务费414000元; 三、被告凌**、被告江苏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给付违约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方**对被告江苏新岚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0元、保全费43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为15860元,由原告方**负担860元,被告凌**、江苏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