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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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方正县天门乡尚志村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方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正县天门乡尚志村砖厂红砖款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李**、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正县天门乡尚志村砖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