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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溪湖区康鑫物资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溪湖区康鑫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6026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溪湖区康鑫物资经销处16001元。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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