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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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山西瑞华义和运输有限公司 忻州市晋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岢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忻州市晋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忻州市晋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80155元。 三、被告山西瑞华义和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忻州市晋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支出的鉴定费10650元、停运损失为26000元,共计36650元。 如不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瑞华义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