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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郑丽因交通事故、医疗行为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191,542.77元、郑丽的误工费2,500元、护理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50元、郑丽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440元、丧葬费34,633.5元、死亡赔偿金966,124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100元、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2,000元,共计1,207,090.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赔偿原告322,452元(扣减已垫付的7万元医疗费,应给付原告252,45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赔偿原告267,734.9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38,476元(扣减已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应给付原告218,476元),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352,004.79元;被告饶**赔偿原告18,495.76元,被告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许**赔偿原告7,926.75元,被告巴中市鑫运客货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原告蒋清、蒋**、蒋*、郑**。 三、鉴定费13,000元,由被告饶**赔偿原告6,370元,被告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许**赔偿原告2,730元,被告巴中市鑫运客货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3,9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共计赔偿原告282,452元。 被告巴中市鑫运客货汽车运输公司垫付的34,638元,扣减应承担的10,656.75元(7,926.75元+2,73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被告巴中市鑫运客货汽车运输公司23,981.2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直接赔偿原告194,494.75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0元,由被告饶**承担7,316元,被告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许**承担3,135元,被告巴中市鑫运客货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承担4,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