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聊城市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林*赔偿原告杨**货物损失44133.00元。 二、驳回原告杨**要求被告孙**、聊城市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00元,减半收取451.00元,由被告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