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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市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林*赔偿原告杨**货物损失44133.00元。

二、驳回原告杨**要求被告孙**、聊城市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00元,减半收取451.00元,由被告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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