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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北方铁业有限公司
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502执182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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