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借款本金1287412.12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9月10日止的利息(含复息)为14863.18元,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有权就田*提供的权证号为浙(2020)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6948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款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如果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20元,减半收取计8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13260元,由田*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